如果法律连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都不能有效保护

晴朗 发表于 2007-03-28 02:52:02

结束悲剧的历史时刻 
 
2007-03-26 09:32:11  来源: 南方都市报  作者:
 
鉴史观今之章立凡专栏

 
  黑格尔在某个地方说过,一切伟大的世界历史事变和人物,可以说都出现两次。他忘记补充一点,第一次是作为悲剧出现,第二次是作为笑剧出现。——卡尔·马克思:《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
  
  历史研究者的时评总是比别人慢半拍,当中国公众和国内外媒体的视线都聚焦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鹤兴路17号的那幢小楼时,我正在互联网上搜索另一个地址:北京崇文区广渠门内大街121号。这个旧名榄杆市的地方也曾经有过一幢小楼,如今随着城市改造已不复存在。

  我要提起的,也不是什么伟大的人物:41年前的8月25日,52岁的中国公民李文波,一个平生谨小慎微的小业主,被迫举起菜刀,反抗“革命小将”对他住宅、财产和人身的非法侵犯。据说他没有砍伤任何人就跳楼自尽,最后在革命群众的“义愤”下结束了他“罪恶的一生”。当年9月12日,根据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66中刑反字第345号】判决书,李妻刘文秀被以“反革命罪”判处死刑,据说同时还判决已死的李文波死刑。1981年3月26日,同一法院作出【中法81中刑监字第222号】判决,宣判刘文秀无罪,并宣布对李文波不予起诉。

  至今有不少记载:著名作家老舍先生在惨遭毒打后,于1966年8月24日投太平湖自尽,时间在李文波被打死前一天。但很少有人注意到李这样的众多小人物,李在死后仍作为对抗“革命行动”的典型被口诛笔伐,然后很快被遗忘。41年过去,同样的事件再度重演,但舆论完全翻转过来:坚持维护公民合法私有财产的“最牛钉子户”杨武、吴苹夫妇,一下子成了群众和媒体眼中的“维权英雄”。

  根据温家宝总理在十届人大五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从上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我国的改革已进入攻坚阶段。改革攻坚的主要内容指的是国有大企业、国有商业银行和传统的政府职能的改革。”但另一种“攻坚”也还在继续,即地方政府在利益驱动下,与开发商联手对公民合法私有财产的“攻坚”,甚至动用“传统的政府职能”拔除“钉子户”。

  如今房主夫妇一个做出以死相拼的态势,一个摇动继续谈判的大旗,而开发商和政府迄今尚无退让的表示。利益博弈的各方,能否摆脱“以暴易暴”的传统思维,通过理性的协商达成妥协,而不至于酿成流血及群体事件,是当前至关重要的。

  在《物权法》已经通过并即将实施的历史节点上,此事无论结局如何,都将成为一个历史上的标志性事件。《物权法》的尊严和执政党政治体制改革的决心,正在经受前所未有的严峻考验。半个多世纪以来,我们已经目睹了太多的悲剧,更需要深刻地反省历史。

  美国波士顿犹太人屠杀纪念碑上,铭刻着一位名叫马丁·尼莫拉的德国新教牧师留下的短诗:

  在德国,起初他们追杀共产主义者,我没有说话——因为我不是共产主义者;

  接着他们追杀犹太人,我没有说话——因为我不是犹太人;

  后来他们追杀工会成员,我没有说话——因为我不是工会成员;

  此后他们追杀天主教徒,我没有说话——因为我是新教教徒;

  最后他们奔我而来,却再也没有人站出来为我说话了。

  舆论对杨武夫妇的同情与支持,昭示了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这是值得肯定的。但是别忘记了,当李文波夫妇惨死之际,看热闹喊口号的大有人在,没有人为他们说上半句话——这就是中国人的国民性。历史之所以出现悲剧,公众也有责任;公仆的许多坏毛病,往往是主人惯出来的。

  反对《物权法》、要求保护公有财产的人们忘记了,公有财产中,有不少是来自历史上以“革命的名义”对私有财产的剥夺;而滥用“改革的名义”对公有财产的再度侵吞,只是食物链上的一个后续环节。如果法律连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都不能有效保护,则保护公有财产只是一句空话。

  李文波夫妇之死是由于个人的力量过于弱小,那是一个疯狂的年代,无须责怪他的“不理性”——“兔子急了也会咬人”。杨武夫妇至今还活着,小楼傲然屹立近三年不倒,本身就证明了博弈双方(或三方)尚未失去理性。

  妥协即共和,呼唤理性与对话的声音,多年前曾经响彻一时,如今已经生疏了。41年前的维权剧目再度重演,能否争取一个皆大欢喜的结局,要看各位演员和广大观众的理性。

  (作者系历史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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